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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开平市委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资民资投资发展的规定

 
 

(一)用地优惠

  工业用地。各工业集中点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,按各园区制订的优惠价格执行。其他各地区的工业用地,土地使用权出让价直接按当地的土地开发成本价,免收土地增值费和土地垦复金。公路升值费、征地管理费和测绘费三项减半收取。

  农业用地。对外资民资投资兴办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所需用地,视同农业生产用地,其土地使用费可以实行减、缓、免扶持;对连片开发耕地500亩以上,开发山地1000亩以上的,用地优先安排,优先审批,在租金上给予优惠。

  鼓励扶持兴建出租工业厂房。大力鼓励乡镇和外资民资企业在规划区内建设出租工业厂房,引进和扩大加工贸易。新建工业出租厂房免收土地出让金,减半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。

(二)收费优惠

  市政建设配套费。新办工业项目按标准减半收取。

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。新办外资民资投资项目一律减半收取。   堤围防护费。外资民资企业按省定的最低标准征收。年营业额亿元以上的企业,以及不便按营业额计征的,实行个案处理。

  使用临时工调配费。新办外资民资企业3年内减半收取,外来工在证件有效期内转厂不再重新收费。

  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。新办外资民资企业,由企业统一安排居住、集中管理的外来员工,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。

  办证工本费。外资民资企业在立项、基建和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关的办证(出入境、土地、房产、车船、资质管理和个人证件除外)工本费一律免收。

  中介服务费。凡属新办外资民资企业办理的土地、房产、设备等资产评估和验资、会计、审计、公证、签证等中介服务收费,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。

  消防报建费。在工业集中点区,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按1.5元/平方米计收;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按0.75元/平方米计收。

(三)税收优惠

 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,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,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
  凡在我市投资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均减按24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
  从事农业、林业、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,依照规定享受免税、减税待遇期满后,经企业申请,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,在以后的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%的企业所得税。

 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,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%以上的,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
 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,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,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,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
 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,准予在汇总纳税时,以其应纳税额中扣除,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。

 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设立的从事生产、经营的机构、场所发生年度亏损,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祢补,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祢补的,可以逐年祢补,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。外商投资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,以弥补后有利润的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。

 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,免征所得税。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,税率为3%,并按下列不同情况减免征收:属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,在享受二年免税,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,免征地方所得税;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,在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有税期间,也相应免征地方所得税。

  从事养殖业、种植业、林业、牧业和水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,免征增值税。

  对外加工装配出口的货物及加工费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。

  补偿贸易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,生产环节中已征收增值税的,报关出口后按规定予以退税。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,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办理办理退税手续。

 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,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,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殖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。

(四)大型项目和高新科技项目特殊优惠

  对外资民资新办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,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,均实行个案处理,在项目用地、用电、用水、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。

  对外资民资新上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制造业重点企业,实行技术进步专项 扶持。从上述企业新增上缴地方财政收入中划出一定的比例,设立技术进步专项扶持资金。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 项目,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属本级财政新增入库部分的30%给予扶持;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,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属本级财政新增入库部分的50%给予支持。对在应用软件、电子信息、生化医药、新材料和新能源、环保等领域,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项目,不论投资额大小,均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新增入库部分的50%给予扶持。专项扶持从企业投产之月起计算,期限为3年,每年由上述企业税收所属一级财政支付。专项扶持资金用于企业开展技术研发、技术引进和扩大生产规模。

(五)鼓励增资扩产

  现有外资民资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,其新增扩建项目用地和有关规费按本规定有关优惠政策执行;新增扩建项目增加的投资额达到工业项目2000万美元以上、高新技术项目1000万美元以上的,按第五条的规定给予特殊优惠。

(六)鼓励外资民资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

  外资民资企业出资收购、兼并、控股、参股(占总股本30%以上)国有、集体企业,视同新办的外资民资企业,享受本规定有关政策措施优惠,并免收房地产变更登记规费,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收费按最低标准给予50%的优惠。其中整体出让的国有、集体企业,可在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定的资产净值的基础上合理定出让价格,并在职工安置方面给予优惠。


(七)为外资民资企业引进人才提供优质服务

  对外资民资企业需要调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骨干及其家属,继续实行每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优惠办理入户1人,如此类推,迁入的家属就业及子女入学享受本地市民的同等待遇。

  人事部门为外资民资企业优先办理人才引进手续,对具有中专以上学历、初级以上职称和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,提供档案管理、职称评定、出境审核等人事代理服务。

(八)对引进外资民资投资有功者实行奖励

  对牵线搭桥,联系引进外资民资的单位和个人,在引入资金到位后,由该引进项目或企业的税收所属一级财政给予奖励。其中,引进的一般项目按实际引进资金的0.3%奖励,引进的高科技项目和对经济发展起重大作用的项目按实际引进资金0.6%奖励。对联系引进资金收购、兼并、控股国有、集体企业的单位和个人,同样按上述条件和标准给予奖励。
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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